(2017)渝0243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任云宝与冯国位何智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云宝,何智立,冯国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450号原告:任云宝,男,1963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重庆市彭水县鹿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智立,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冯国位(又名冯国卫),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任云宝与被告何智立、被告冯国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任云宝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云宝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云宝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任云宝负担。审 判 长 王 充代理审判员 胡显斌人民陪审员 庹顺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凡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