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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慧、武穴市宏万昌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武穴市宏万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宏万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武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58248107-7。法定代表人:吴定权,该公司董事长。我院作出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穴市宏万昌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慧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宏万昌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穴市宏万昌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饶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