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昭亭与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昭亭,刘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182号原告:赵昭亭,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洋,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原告赵昭亭与被告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昭亭撤回对被告刘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昭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