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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罗后沛、梁时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后沛,梁时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994号之一申请人:罗后沛,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军,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时烁,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申请人罗后沛与被申请人梁时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后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梁时烁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罗后沛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粤1972民初6994号民事裁定,并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梁时烁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A2顺联新城花园5座1001房产(房产证号为03××14)。现申请人罗后沛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申请人罗后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时烁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A2顺联新城花园5座1001房产(房产证号为03××14)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伍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佩君书记员  陈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