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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耿光海与贵州省贵定县继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光海,贵州省贵定县继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商初字第86-1号原告耿光海,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集训。被告贵州省贵定县继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74762-1。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盘江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余永富,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宝栋,男,1958年1月5日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住邢台市清河县海河东街486号,系贵州省贵定县继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耿光海诉被告贵州省贵定县继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4月2日,本院作出(2014)贵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被告贵州省贵定县继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8月18日,黔南中院作出(2014)黔南民终字第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因原告耿光海涉嫌犯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本院遂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贵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原告耿光海所涉刑案二审终审,暂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集训。2017年7月4日,原告耿光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光海以其正在服刑,无法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2196元,减半收取110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98元,由原告耿光海负担。审判长  杨朝忠审判员  郎 勇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