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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陈根生、崔炳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陈根生,崔炳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000100003939。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陵前镇。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98475-X。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城北清河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根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根生,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崔炳学,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陈根生、崔炳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在长武县昭仁大街豪城明珠1#住宅楼全部房产【预售证为咸房预售字第(2013)10号咸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及设定他项权利)。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还款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在长武县昭仁大街豪城明珠1#住宅楼全部房产【预售证为咸房预售字第(2013)10号咸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宗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