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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漆辑萱与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辑萱,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464号原告:漆辑萱。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漆辑萱与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辑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363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