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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孙玉荣与欧阳焦枝、李德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荣,欧阳焦枝,李德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玉荣。被执行人:欧阳焦枝。被执行人:李德保,系欧阳焦枝前夫。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玉荣与被执行人欧阳焦枝、李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欧阳焦枝、李德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欧阳焦枝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