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贵州省习水县昌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华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习水县昌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华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3003号原告:贵州省习水县昌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580653867R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桂花路法定代表人:明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华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习水县。原告贵州省习水县昌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华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省习水县昌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习水县昌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省习水县昌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菁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