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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尉永君与郑春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永君,郑春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1793号原告:尉永君,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婧,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春凤,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尤金堂,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尉永君诉被告郑春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尉永君的委托代理人王婧与被告郑春凤的委托代理人尤金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尉永君诉称:王树和与郑春凤系夫妻关系,王树和于2016年1月6日因故死亡。2014年1月14日王树和在原告处借30万元以延边万福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份为抵押,但并未实现入股。现王树和死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郑春凤应予偿还。故要求法院判令郑春凤返还韩启借款30万元。郑春凤辩称:本案属于股权纠纷,我没有收到钱,王树和是否拿钱、拿钱干什么不清楚。经审理查明:王树和与郑春凤系夫妻关系,王树和郑春凤于2013年设立延边万福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树和投资30万元,郑春凤投资20万元,王树和占60%股权,郑春凤占40%股权。2014年1月14日王树和与尉永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王树和将其拥有公司3%的股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尉永君。王树和于2016年1月去世。现工商档案中延边万福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没有变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判决书,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虽然尉永君与王树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尉永君没有证据证实其交纳了股权转让款30万元,且被告否认,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尉永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人民陪审员  薛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红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