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25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恒德力电气有限公司、吴道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恒德力电气有限公司,吴道中,葛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0号。负责人丁一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浦添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恒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吴道中。被执行人吴道中,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葛玉燕,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德力电气有限公司、吴道中、葛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商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恒德力电气有限公司、吴道中、葛玉燕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恒德力电气有限公司坐落于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抵押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无证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朱 明审判员 张征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