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建法、程恒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法,程恒祝,余正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建法,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程恒祝,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正弟,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郑建法与程恒祝、余正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建法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程恒祝、余正弟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程恒祝、余正弟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建法案款4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49元,执行费507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建法如发现被执行人程恒祝、余正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