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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文与济南明泉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济南明泉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135号原告:张文,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明泉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于鸿基,董事长。原告张文与被告济南明泉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文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文承担。审 判 员 刘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娟书 记 员 孙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