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行、蓝光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行,蓝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行,地址:江西省龙南县龙南镇广场南路青少年活动中心。负责人肖为民,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蓝光旺,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蓝光旺在中国银行龙南县支行账号为19×××50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蓝光旺在中国银行龙南县支行账号为00×××50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 李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