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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延国与辉南县抚民镇榆树岔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国,辉南县抚民镇榆树岔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民初737号原告:刘延国,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辉南县抚民镇榆树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邸英,村主任。原告刘延国与被告辉南县抚民镇榆树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榆树岔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延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榆树岔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延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榆树岔村委会给付占地补偿款23812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榆树岔村委会计划建设村民活动广场和新村部,占用刘延国土地,双方口头约定每亩赔偿800元并补给原面积2倍的承包地。2012年新村部建成,因原计划补给土地属林地,被林业部门回收植树,榆树岔村委会无土地补给刘延国。双方于2012年1月1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占地补偿款为28812元,并开具欠据给刘延国。榆树岔村委会给付5000元,再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榆树岔村委会拒绝给付。刘延国为此起诉。榆树岔村委会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榆树岔村委会计划建设村民活动广场和新村部,占用刘延国承包地,双方口头约定每亩补偿800元并补给原面积2倍的承包地。2012年新村部建成,因原计划补给土地属林地,榆树岔村委会无土地补给刘延国。双方于2012年1月1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所占刘延国承包地面积为1029平方米,榆树岔村委会共计补偿28812元。对上述补偿款28812元,2013年12月26日榆树岔村委会为刘延国出具欠据一份,后榆树岔村委会给付刘延国5000元,尚欠23812元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刘延国陈述及其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欠据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榆树岔村委会与刘延国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占地补偿协议,针对补偿款28812元,榆树岔村委会并为刘延国出具欠据,现榆树岔村委会尚欠刘延国23812元占地补偿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榆树岔村委会应予以清偿。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辉南县抚民镇榆树岔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刘延国占地补偿款2381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0元,由被告辉南县抚民镇榆树岔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传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邱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