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吕某与济源市某养生店、邢某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济源市某养生店,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女,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某养生店,住所地济源市。被执行人:邢某,男,成年,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吕某与济源市某足浴养生店、邢某劳动争议案中,经查济源市某足浴养生店、邢某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你行的存款33544.86元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