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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吕某与济源市某养生店、邢某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济源市某养生店,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女,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某养生店,住所地济源市。被执行人:邢某,男,成年,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吕某与济源市某足浴养生店、邢某劳动争议案中,经查济源市某足浴养生店、邢某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你行的存款33544.86元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