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牟光霞、何燕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光霞,何燕纯,邱云,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牟光霞,女,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何燕纯,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凤冈县。被执行人邱云,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法定代表人何燕纯。申请执行人牟光霞依据生效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33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何燕纯、邱云、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无车辆、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邱云和何燕纯系夫妻,因邱云工资被另一案冻结,且公积金已被本院提取,邱云申请保留基本生活费,故对于被执行人邱云、何燕纯账户的少量存款未予冻结扣划,对于被执行人何燕纯的所有的大众牌车一辆,因邱云、何燕纯的房屋已被另一案首封,大凤公司土地房屋已被另一案查封处置中,故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其车辆。本案已扣划邱云所有的公积金85206.15元,并同何琳案一起进行了分配。本院通知被执行人何燕纯到庭,其在(2016)黔0302执199号案中申报了财产,因其房屋、大凤公司土地、邱云工资均已被冻结、查封,其已无履行能力,本院现已将三被执行人限高。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3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厚羿审 判 员 卢 松审 判 员 梁仕刚法官助理 陈 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