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伯民、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伯民,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朱伯民,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伯民与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朱伯民购房款2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