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蔡旺朝、温卫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蔡旺朝,温卫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705号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法定代表人:杜爱仓,机构代码:xxxxxxxxxxx被告:蔡旺朝,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温卫辉,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黎明村6幢,法定代表人:张官兰,机构代码: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旺朝、温卫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撤回对被告蔡旺朝、温卫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 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子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