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政、曾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政,曾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139号申请人:徐政,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修县。被执行人:曾立新,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执行徐政与曾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立新应履行的标的额为45547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55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孙春春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聪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