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6152杨道宏与张群娥、董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宏,张群娥,董长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6152号原告:杨道宏,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康,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群娥,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董长俊,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原告杨道宏与被告张群娥、董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道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康、被告张群娥、董长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道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在2016年7月28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互相推脱不还款,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张群娥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钱是董长俊借的,其愿意归还一半借款。被告董长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杨道宏与被告张群娥、董长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群娥、董长俊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二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群娥认为其只归还一半借款的观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群娥、董长俊应归还原告杨道宏借款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群娥、董长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