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晓春、陈宋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春,陈宋锦,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郑晓春,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陈宋锦,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晓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宋锦、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