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9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虞红花、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红花,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丁海鹏,吕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522号申请执行人虞红花,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傅小亮,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丁海鹏,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海鹏,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吕杨,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098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海鹏、吕杨所有的坐落于梅园新村7幢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80**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80**号;土地证号:义城国用(1997)字第1-011**号)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海鹏、吕杨所有的坐落于梅园新村7幢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80**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80**号;土地证号:义城国用(1997)字第1-011**号)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 斌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9522号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虞红花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丁海鹏、吕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952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丁海鹏、吕杨所有的坐落于梅园新村7幢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80**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80**号;土地证号:义城国用(1997)字第1-011**号)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