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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志标、沈端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标,沈端阳,卢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卢志标,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沈端阳,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伟强,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志标与被执行人沈端阳、卢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卢伟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卢志标与被执行人沈端阳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端阳已支付申请人3000元,剩余执行标的197000元。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5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