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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献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献国,张西匣,河北米仕迪服装有限公司,宁晋县大正纸箱厂,刘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46号申请人: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惠民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6195038-0。法定代表人:李红广,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献国,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申请人:张西匣,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申请人:河北米仕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西丁村,组织机构代码:59993346-3。法定代表人:霍卫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宁晋县大正纸箱厂,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西马庄村。法定代表人:刘立永,该厂厂长。被申请人:刘立永,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献国、张西匣、河北米仕迪服装有限公司、宁晋县大正纸箱厂、刘立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献国、张西匣、河北米仕迪服装有限公司、宁晋县大正纸箱厂、刘立永达成和解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裴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