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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圣荣与魏鹏展、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圣荣,魏鹏展,黄娟,魏碧胜,谢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609号之一原告:黄圣荣,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晓昀,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魏鹏展,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黄娟,女,1986年2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魏碧胜,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谢桂兰,女,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圣荣与被告魏鹏展、黄娟、魏碧胜、谢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圣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圣荣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计1474元,由原告黄圣荣负担。审判员  蒙廖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