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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艳培、王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艳培,王龙,包孟然,杨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785号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址: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孙德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喜,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徐艳培,个体,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现住址内蒙古包头市。被告:王龙,个体,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包孟然,个体,户籍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杨帅,个体,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艳培、王龙、包孟然、杨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