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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某与冷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冷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系上诉人曹某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某,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冷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6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40元,上诉人负担20元、被上诉人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润涓审 判 员  张欢欢代理审判员  王 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卢高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