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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易传荣与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传荣,达县大田坝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传荣,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6日,现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县大田坝煤矿。地址达州市达川区陈家乡大田村1社。工商注册号511700000024922。负责人陈联全。易传荣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达州市达川区劳动争议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作出达川劳人仲案[20175]x号《仲裁决仲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7月6日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03执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