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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福英与管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英,管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1059号原告吴福英,女,汉族,农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现住安新县。被告管凯,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英与被告管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管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英撤回对被告管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吴福英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 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