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花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花子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民终8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尹永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久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花子,女,朝鲜族,1957年6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六道河社区**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树俭,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花子之间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龙井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花子的诉请,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李花子继承了鱼成庆的股权和成为股东身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权是财产权,股东资格是身份权,身份权不溯及既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李花子的股东身份确定之日是2015年11月24日在龙井市工商局股东名册注册之日,其股东权应从该日开始只向未来。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花子的查阅权溯及到公司成立之日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花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体意见同一审判决书意见一致。李花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泰林公司提供自2000年12月14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供李花子查阅、复制;2.泰林公司提供自2000年12月14日起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3.准许李花子授权的专业会计人员陪同、协助查阅上述资料。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00年12月14日,泰林公司成立。2014年12月30日,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确认李花子(法定继承其丈夫鱼成庆的股东资格)在泰林公司的股东资格。2015年3月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确认李花子作为泰林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为129.2万元,判令泰林公司将李花子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15年11月24日,吉林省龙井市工商管理局对泰林公司的股东登记进行变更,将李花子变更为公司股东。2016年7月18日,李花子向泰林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泰林公司的会计账簿。泰林公司工作人员李满春签收了申请书。后李花子表示需协同专业会计人员共同查阅,泰林公司回复只同意李花子进行查阅。泰林公司至今未提供相关材料供李花子查阅。一审法院认为:李花子作为泰林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故李花子提出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花子作为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其已向泰林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泰林公司收到申请后,未提出合理根据证明李花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现泰林公司未向李花子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故李花子要求泰林公司提供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泰林公司提出李花子查阅相关资料的日期范围应自股东变更之日起,李花子作为公司股东,承继了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利,其有权查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公司资料,故对泰林公司提出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泰林公司成立多年,且公司财务资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李花子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其查阅、复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限制,故对李花子要求其授权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陪同、协助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提供自2000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李花子及其委托的一名注册会计师查阅并复制。上述材料在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并复制,提供查阅、复制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二、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提供自2000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李花子及其委托的一名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由原、被告协商选定或由李花子申请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选定)查阅。上述材料在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提供查阅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李花子作为泰林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上述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泰林公司在接到李花子的相关查阅申请后,未提出合理根据证明李花子的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故一审判决支持李花子查阅相关资料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泰林公司关于李花子只能查阅股东变更之日以后的公司相关资料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泰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新颜审判员 金春秋审判员 崔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