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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邓绍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邓绍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永滨路19号A。法定代表人:黄吉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磊,系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邓绍平,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高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巧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