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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海飞与陈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飞,陈志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1173号原告:黄海飞,男,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陈志威,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黄海飞诉被告陈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黄海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飞撤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海飞负担。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志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