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259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大头”,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7年2月18日因涉嫌犯盗���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辛波(已起诉)、戴恒(另案处理)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江西博泰汽配有限公司一间厂房内,盗走三张桌子样式的铁架子。2、2016年12月18日下午14时许,陈某伙同辛某、戴某携带美工刀仍然到上述公司的办公楼实施盗窃,并将三楼、四楼的铝合金窗���拆成铝合金条盗走。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辛某被当场抓获,陈某和戴某逃跑。经鉴定,遗留在现场的铝合金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370元。3、2017年2月17日16时20分许,陈某到抚州市临川金某矿泉水有限公司车间内,盗窃该厂灌装车间内HY-1500型多功能塑料吹瓶机上的各类配件及电动机等设备。经鉴定,被盗的机器设备价值为人民币8400元。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韩某2、韩某1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黄某、吴某1的陈述;6、辨认笔录;7、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辛波(已起诉)、戴恒(另案处理)蹿至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江西博泰汽配有限公司厂房内,盗走三张桌子样式的放物品的铁架。二、2016年12月18日下午14时许,陈某伙同辛某、戴某携带美工刀再次蹿至江西博泰汽配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实施盗窃,把三楼、四楼的铝合金窗框拆卸,将铝合金盗走。离开现场时,辛某被当场抓获,陈某和戴某逃离。经鉴定,遗留在现场的铝合金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370元。认定上述事实,由���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辛某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辛某到指认的盗窃地点实施盗窃。2.现场勘查检验工作记录证实:盗窃案发现场的情况。3.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认字[2017]第004号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1、铝合金内扇6个,规格1.78m×1.4m计算价值为¥1944元;2、铝合金内扇2个,规格1.17m×1.4m计算价值为¥426元,价值共计人民币2370元。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晚上8点半钟在江西博泰汽配有限公司巡查,发现生产车间有被盗的痕迹。前一天发现公司被盗,当天7点再次发现被盗。前一天车间及办公楼被盗了30来个铝合金窗户框和废铁等东西,18日再次发现办公楼有20来个铝合金窗户框被盗。铝合金窗户大小统一,��铝合金框架制材。公司没有安装视频监控,以前也被盗过。被盗的铁是几个铁架子是堆放材料用的货架,2016年12月15日至18日期间被盗。公司总共被盗了50来个铝合金窗户及货架,具体的数量和价值不清楚。5.辛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到一同盗窃的“大头”即陈某。6.陈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戴某、辛某是一同盗窃的人,毛丽华是收购赃物的女子。7.同案犯辛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到江西博泰汽配有限公司偷过三次。第一次是2016年12月15日、16日晚上11点,在网吧一起玩的“腾冲”(戴某)、“大头”(陈某)说乡下有个地方放了几个马达,可以偷了换钱。过了半个小时,“大头”骑了一辆三轮电动车带他和“腾冲”去。到了一个工地没见马达,“大头”就骑车子往抚北工业园区的方向开,到了一家汽车配件厂后门,在厂区一间厂房里看到了几个铁架子样式的桌子,他们搬了三张铁架子,装上了三轮电动车上,“大头”就骑电动车去处理东西。回来后,“大头”给了他和“腾冲”一人一百元,具体卖了多少钱不清楚。第二次是12月17日下午和“腾冲”到博泰汽配公司偷过铝合金窗框。第三次是12月18日下午,他、“腾冲”、“大头”三个人都去那家公司偷铝合金,“大头”先到汽配厂偷窗户,他和“腾冲”晚一点到,之后和“腾冲”在二楼搞窗户,“大头”去了四楼,警察去了把他抓住。8.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0月份在湖滨网吧认识辛某(喊名波波)、戴某(喊名恒恒)2016年12月份,和辛某(喊名波波)、戴某三个人到博泰汽配偷过三次左右,每次都是下午去偷,博泰厂里停产无人看管,就拆厂里面的铝合金卖,总共拆��六七十扇铝合金窗户下来,并拆成铝合金,用蛇皮袋装好,戴某打电话来叫废品收购店一个妇女运到其店里去卖。被告人陈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三、2017年2月17日16时20分许,陈某骑电动三轮车蹿至抚州市临川区金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盗窃了该工厂灌装车间内HY-1500型多功能塑料吹瓶机上的各类配件及电动机等设备。驾车逃离时被工厂人员发现,不久即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机器设备价值为人民币8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犯罪时,陈某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依法扣押陈某的作案工具扳手一把、内旋螺丝钳十三把;以及赃物电机五部、不锈钢模具四块、不锈钢制品八块。3.指认现场及被盗物品等照片证实:陈某到其指认的临川区金某矿泉水公司实施盗窃,以及被其盗窃的物品。4.协议书证实:案发时,该厂的所有人为黄某。5.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临)公(刑)勘[2017]2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金某矿泉水车间,车间内设备被拆卸零乱。车间西墙边有废旧的机床仪器,仪器下地面发现烟蒂一枚、机床仪器东侧距西墙4米北墙8米处地面有一枚烟蒂。车间北墙处有两台设备,设备上有多功能吹瓶机字样,东侧吹瓶机东边地面距北墙1米东墙4米处有一枚烟蒂,西侧吹瓶机西北角有一联排指纹,西侧吹瓶机东北角有一联排指纹。厂房车间内概貌情况。6.抚州市���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认字[2017]第037号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HY-1500型多功能塑料吹瓶各种配件总价值计算为人民币8400元。7.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7日下午17时许,在展坪乡马家村罗源新村做事,儿子韩某1打电话说“金某”水厂内有人偷了东西往抚州方向逃走了,叫他在路上堵住。十分钟左右,韩某1说在展坪乡高速收费站旁的公租房边上将小偷抓到了。他赶到现场和韩某1一起将偷东西的男子拦住,看见一辆电动车内装着生产矿泉水的电机、模具设备,还有老虎钳子扳手等工具,被窗帘布遮盖住,之后民警到了现场,把偷东西的男子带走。8.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7日下午5时左右在家里准备煮晚饭,见到金某水厂车间有一辆后三轮车装有东西往厂门方向驶去,怀疑是贼就到公路上��拦三轮车。三轮车没有停,继续往展坪方向逃走,他就骑了一辆电动车去追,在高速挂线与展坪乡去桐源乡公路的三岔路口旁边将该车拦住,打父亲韩某2及大伯韩某3电话说有人到水厂偷东西,过去帮忙捉贼。三四分钟后父亲赶过去,他们父子拦住三轮车,后韩某3也赶到现场,叫来了水厂的所有人黄某,黄某报警把男子扭送到派出所去了。三轮车上装的东西都是金某水厂的设备,电机、灌装水的设备,不锈钢部件,不锈钢模具等。车上有塑料旧布遮掩着。他住在水厂隔壁,黄某委托他家照看水厂设备。9.证人艾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抚州市临川金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没有参与管理。2017年2月17日晚上,韩某2讲抓到一个偷金某矿泉水有限公司设备的一个小偷。经看过后赃物后能确认是矿泉水厂的生产设备,有二套(250ML、500ML)不锈钢吹瓶模具,是从HY-1500型多功能塑料吹瓶机上卸下来的,5个输液泵(电动机),一条输送带架(小的不锈架子),一个罐装设备(大的不锈钢架子)。其他物品[HY-1500型多功能塑料吹瓶机上卸下来的二套(250ML、500ML)不锈钢吹瓶模具,一条输送带架(小的不锈架子),一个罐装设备(大的不锈钢架子)。10.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7日9时到17时30分,在抚州市临川金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内养蜜蜂。当时没有听到有声响,金某公司的大门是一扇损坏的电动门,当天9时到公司时,门打开了一部分,进入后也没有关电动门。11.韩某2、韩某1、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三人均辨认出盗窃的男子是陈某。1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7日下午17点29分接到韩某2的电话说在高速挂线路口抓到了贼。他赶到后看到韩某2、韩某1、韩某3等人堵住一个骑三轮电动车的男子,车子上都是他厂里的机器设备,他就打电话给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把人带到派出所。被盗的具体物品有:矿泉水瓶500ML模具共二套;亚德客SU63*450气缸共一只;亚德客SU50*50气缸共一只;神驰SNSSU63*40+40*360气缸共二只;BLC70/075T电动机380V1.8A0.75KW共二只;BJC03T电动机380V1.0A0.37KW共二只;Tianyang电动机共一只;304不锈钢架长宽高160CM*150CM*80CM一台、304钢架一台长宽高200CM*34CM*21CM,被盗物品是一整套生产矿泉水的机器设备上的零部件。2015年6月汪和平将工厂转让给他,目前还没有正常生产,请了几个人帮忙守厂,当时韩某1守厂。工厂门口挂的牌子是抚州市临川金某矿泉水有限公司,位于抚州市临川区展坪乡占源村裴桥组。1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2月17日下午16时许,骑一辆电动三轮车回桐源乡青坑村。16时20分许经过金某水厂,听见厂内有声响就进去看。看见两个年轻人,那两人看见他就跑,估计是去厂里偷东西。他就在厂里转,看见车间地面上有一些电机设备和不锈钢部件(就是在他电动车上的那些东西),旁边有小帆布包,包里有扳手、老虎钳子等工具。他就想把那些东西拿去卖。他把电瓶车骑到车间把地上的电机和设备搬到车上,怕被人看见捡了塑料窗帘布把东西绑好并包好后,骑三轮车准备找废品收购站把东西卖了换钱。刚出厂门,一个人从厂里追出来。听到有人追就加速走,在展坪乡高速收费站旁的公租房旁边被那些人追到了,过了一会警察去了把他带到了派出所。一共偷了5部电机,4块不锈钢模具(制矿泉水瓶子的)和一些说不上名字的部件2个长的(类似玻璃膏枪形状)2个短的(类似喷漆枪形状)应该是灌装线上的部���,另外是些不锈钢制品,他指认了偷的东西,也拍了照。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一次单独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7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同案人未到案,被告人所起作用无法确认,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