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家英与刘家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英,刘家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874号原告:刘家英,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刘家雁,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刘家英与被告刘家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家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家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