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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23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郭安民,陕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7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杜旭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凌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