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与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住所地中江县。负责人:唐作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伟,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860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钟伟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5316元予以扣划。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钟伟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刘昌毅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