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杨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丁慧青,杨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何宏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慧青,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杨慢(丁慧青妻子),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丁慧青、杨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6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慢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