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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野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野,贾某某,马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37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野,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户籍地榆树市,住所地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户籍地榆树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22日被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户籍地榆树市,住所地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孙野、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吉018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孙野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野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野撤回上诉。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泉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禚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