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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桓萌萌与人民解放军61、许昌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萌萌,人民解放军61,许昌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385号原告:桓萌萌,女,汉族,1987年12月19日生,住许昌市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民解放军61491(原58053)部队卫生队,住所地:许昌市许昌县。法定代表人:王玉明,任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丽,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许昌市华佗路30号。法定代表人:牛峰,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桓萌萌被告人民解放军61491(原58053)部队卫生队、许昌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桓萌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萌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萌萌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荣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