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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5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常凤与施连中、徐长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凤,施连中,徐长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94-1号原告:常凤,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圣杰,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施连中,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徐长会,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竹洪,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常凤诉施连中、徐长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常凤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