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8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邱景与朱旭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景,朱旭繁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8780号原告:邱景,女,1974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朱旭繁,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景诉被告朱旭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景撤回对被告朱旭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景负担。审 判 员 项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馥慧?PAGE*ArabicDash?-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