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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8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邱景与朱旭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景,朱旭繁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8780号原告:邱景,女,1974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朱旭繁,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景诉被告朱旭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景撤回对被告朱旭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景负担。审 判 员  项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馥慧?PAGE*ArabicDash?-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