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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辖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何某、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巴中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何某上诉称,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郭某之间的诉讼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何某的户籍地是四川省巴中市,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在本案起诉时,申请人已经在佛山市顺德区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并在佛山市顺德区办理了居住证,本案的管辖地应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郭某之间的离婚纠纷,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郭某在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时,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何某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郭某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县,本案可以由卢氏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李红英审判员 郭相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