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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7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开善与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善,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407号原告:徐开善,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云海路67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开善与被告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开善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开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洁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