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葛店开发区胡铺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市华容镇车友酒楼,葛店开发区胡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镇车友酒楼。被执行人葛店开发区胡铺村村民委员会,住葛店开发区胡铺村。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镇车友酒楼与被执行人葛店开发区胡铺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葛店开发区胡铺村村民委员会未能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做执行工作,双方执行和解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镇车友酒楼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侃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