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某某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家具用品经营有限公司,董某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某某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殷庄。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某某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家具用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被执行人董某,男,198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徳客乐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家具用品经营有限公司、董某某、董某、董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徳客乐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家具用品经营有限公司、董某某、董某、董某某应支付给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6265711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可供执行的存款。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辆。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股权。6、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情况。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某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闫常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