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春淋商贸有限公司、罗某某、赵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六盘水春淋商贸有限公司,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335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六盘水春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钟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岔河镇桥边村。被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春淋商贸有限公司、罗某某、赵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六盘水春淋商贸有限公司、罗某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六盘水春淋商贸有限公司、罗某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凯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