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乔志荣诉农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志荣,农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志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农安县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兴涛,局长。再审申请人乔志荣因与被申请人农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赔终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乔志荣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依法上访,依法正常登记,行为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认定不够训诫,没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一审、二审采纳被申请人伪造的证据,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上访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申请人依法上访,并未扰乱中南海的正常秩序,申请人被遣返并不等于该案被移送管辖,农安县公安局没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赔偿损失15万元,要求追究责任、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院认为,(一)农安县公安局对乔志荣的询问笔录,农安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教导员王凤堂、农安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副大队长赵兴武、农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赵韧、朱一僮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乔志荣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上访区进行上访,扰乱了公共秩序的事实。(二)《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乔志荣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扰乱了中南海周边的公共场所秩序,农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农安县公安局为乔志荣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其进行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乔志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志荣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孙慧源审 判 员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