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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樊某1、樊某2等与樊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1,樊某2,樊某3,樊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772号原告:樊某1,女,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樊某2,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樊某3,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韦伟,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4,女,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原告樊某1、樊某2、樊某3诉被告樊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樊某1、樊某2、樊某3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1、樊某2、樊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1、樊某2、樊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樊某2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常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