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星军与杨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军,杨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406号原告:张星军,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誉,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英,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星军与被告杨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星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鹏审 判 员 张高臣人民陪审员 陈国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来源: